案情介绍:
2013年5月,××县档案局在对本县某单位档案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库房堆放大量旧报纸、旧书刊及旧电脑等杂物,库房成了杂物间,环境卫生极差,档案装具为简易木质橱,县档案局对该单位下达了书面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2014年6月,县档案局再次对该单位档案保管安全状况进行“回头看”,该单位档案库房依旧堆满杂物,档案橱已被老鼠咬出一个洞口,橱内档案存在被老鼠咬烂现象。2014年7月经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被鼠咬损毁文书档案4卷。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该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该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案例中的责任单位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