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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窃取国家档案罪名大

作者: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点击数:

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5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失窃,法官办公室被撬,但离奇的是,财物未丢,就是不见了一批卷宗和法律文书。

这一离奇的盗窃案给警方侦查带来难度。直至今年3月,警方捣毁了一个盗窃团伙,其中有人交代,一名叫王梁蚤的人曾经进入法院盗窃案卷。于是,这一离奇盗窃案告破,王梁蚤归案。

王梁蚤交代,2007年12月3日,他与妻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但已走出法院,他便开始反悔。那怎么办呢?

“我那时就想,如果能从法庭里将离婚的案卷材料偷出来销毁掉,不就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离婚了吗?”王梁蚤说。

三天后的晚上,他约上同伙范某,专门准备了作案工具,来到开化县法院,并很顺利地进入法官办公室。

“当时,我们根本无法分辨那个卷宗是我们的,反正看到卷宗就拿出来,几乎把法官的柜子都搬空了。拿出来以后就一把火把材料都烧了。”王梁蚤交代。

后据警方查实,王梁蚤共偷盗并销毁案卷10余册,法律文书数百份。警方还查实,王梁蚤乃一惯偷,屡屡作案,这次盗窃法院文书并非偶然。

办理结果:对此,常山县检察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对王梁蚤提起公诉。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常山县法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件评析:

国家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全民所有的档案,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上述案例中,盗窃国家档案的违法行为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更改既成事实,或是满足一己需求,或是栽赃陷害他人,作案手段恶劣,给国家档案带来一定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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