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 年11 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该市某区规划分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区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4 年4 月,该市某国际汽车城市场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该市某区规划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 年1 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原附图纸的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某区规划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 年4 月,从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区档案局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12 月对孙某做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